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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变压器分会章程

来源:www.dianji114.com.cn 作者:电机百事通 发布时间:200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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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x-zl-a/1-04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电子变压器分会章程

  2004824七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和电子工业发展的需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更好地为本行业服务,推动电子变压器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电子变压器分会,简称电子变压器协会

  英文名称:Electronic transformer association,缩写为ETA。

  第二条 本分会隶属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是电子变压器行业以及与本行业有关单位自愿结合的,是社会团体性质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三条 本分会贯彻执行国家工业发展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接受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和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起到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事)业之间密切联系的桥梁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是政府部门对电子变压器行业实行行业管理的助手和参谋。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而努力工作。通过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促进企(事)业间的横向联系,增强企(事)业的活力,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不断促进变压器行业的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变压器行业的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各企业根本利益一致的基

  础上,坚持发挥优势,保护竞争,加强合作,互惠互利,大力提倡互帮互学,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协作精神,促进企(事)业间的横向联系,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活力;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本分会的工作以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品种、降低成本、改善经营、提高效益为主要目标,不断促进电子变压器行业的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电子变压器行业的现代化建设。使电子变压器不断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

  第七条 本分会遵照国家政策法令规定,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电子变压器行业的有关单位,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本行业在电子工业中组织灵活、适应性强、活力大的特点。

  第二章

  第八条 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交流工作,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技术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第九条 组织企(事)业单位协商订立全行业内部统一的产品规格、目标成本、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各种定额,以及技术和业务管理的行规行约,以保护全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生产技术的迅速发展。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条 协调同行业间和本行业与相关行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进行综合性的科技研究活动,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不断开发新产品,为全行业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而努力。

  第十一条 在利用外资对外出口、引进技术方面,统一协调、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促成统一立场,保护民族工业。

  第十二条: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出版刊物、组织技术和经验交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开拓市场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事)业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高企(事)业素质。

  第十四条 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的民间经济组织的关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合作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对企业产品质量、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进行诊断和咨询。

  第十七条 组织举办本行业全国性展览(销)会和国际展览会。并开展其他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

  第十八条 做好行业内投诉和价格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单位义务,交纳会费者均可提出入本会。

  1.凡生产电子变压器,巳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2.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单位和院校;

  3.与本行业有关的企业,其条件相应参照第十九条1。

  第二十条 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院校及科研单位需填写《电子变压器分会入会申请表》报本分会常设机构审批,经本会批准后即成为会员单位,其法人是当然代表。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

  1.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对会员大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2.会员有权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3.有权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各种技术和经济情报资料;

  4.有权向本会请求提供优惠的技术援助和帮助;

  5.有权向本分会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照本章程,维护行业利益,执行分会的行规、行约和决议;

  2.按本会规定向本会报告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及各种数据资料;

  3.积极承担本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奖 惩

  1.对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并有一定贡献者给以精神和物质奖励,每一年实施一次;

  2.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连续二年不交会费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严重违反行业章程或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并不听劝告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遵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协商推荐理事候选名单,上报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予审后,提交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延期换届须经中电元协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职责:

  1.确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理事会;

  4.修改本分会章程;

  5.讨论和审查本分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年原则上召开一次理事会,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3.通过向上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4.领导分会所属的工作部门和分支机构;

  5.负责筹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6.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本分会活动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优秀学术论文重大成果、及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等;

  7.选举产生、罢免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批准会员加入和除名。

  9.审查本分会的财务经费收支,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副理事长兼任各有关中心的主任,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设置

  为了便于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设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提名若干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全部职责。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

  顾问的提名建议。

  第三十条 分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常设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理事会负责,按理事会授权范围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工作部门开展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业务素质好;

  2.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通过,报上级协会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协会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办事机构和工作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外有名望的人士和专家担任顾问。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如因种种原因需变动时,由秘书长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原则办理,重新任免,上报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备案,并通知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会员单位每二年按规定进行登记,由理事会颁(换)发《会员证书》

  

  第五章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交纳及分会办的各项事业收入,并接受国家的资助及社会的捐助,会费专人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第四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分会制定具体细则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由秘书长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地址在上海市,挂靠上海双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2004 年8 月24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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